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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立法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 |
| 加入时间:2008-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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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近两千万常住人口的上海,产业密集,能源原材料紧张,土地资源紧缺,城区许多地方建筑密集、容积率高,汽车保有量大,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水、能源等资源的消耗量非常大。上海又是一个能源净输入城市,煤、气、油等一次性能源严重短缺,电力等二次能源也有很大一部分依赖外部支持。尽管水资源较丰富,但由于污染问题,上海仍被认为是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与此同时,城市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提高,可供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是上海的当务之急。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立法现状 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基本内涵是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实现城市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发展。资源节约的外延是节约土地资源、节能降耗、节约用水、节省原材料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不仅仅指消费领域的节俭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对人、财、物的节省或限制使用,还要求在经济运行中通过彻底转变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结构布局等,以尽可能少的资源,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之一。上海配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已经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节约用水、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 尽管如此,上海的资源节约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发展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例如,《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过去制定的一些重要资源节约法规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正修订。推动资源节约的技术标准规范,在体系化、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上也存在明显不足。此外,现有法律规范普遍对政府、社会公众和企业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的作用定位不准确或不全面,对政府、公众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规范作用有限,资源节约调控中的市场性刺激措施较少。以上缺陷,降低了法律规范对上海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作用。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立法对策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立法,必须坚持总体谋划、重点突破、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管制约束与激励引导手段相结合、资源有价利用和注重可操作性等原则。具体来说,可考虑采取以下立法对策: 1、配合国家立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做好资源节约立法的计划,并把立法与地方各项规划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资源节约法律体系。 2、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应统筹安排。只有二者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以节约为第一立法理念,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资源节约立法主要规制对象,使传统工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促进优先发展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4、把节地、节能降耗作为上海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近期立法重点。在立法安排上,重点对政府机构公共行为、重点企业生产活动和公众生活消费行为中非资源节约性活动进行立法规制,鼓励行业协会主体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还可把2010年上海世博会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联系起来,以世博园区的资源节约管理为试点,建立实施“绿色会展计划”。 5、加强技术性规范和考评体系建设,提高法规规章可操作性。加大资源节约类标准的编制力度,制定或修订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旧资源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标准。加快各类资源节约的评估考核体系建设,特别要建立与政府官员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资源节约评价考核机制。(何卫东) |
一然选自 人民网-解放日报 2008-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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