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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
| 加入时间:200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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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桑榆选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200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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