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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红头文件”的尴尬 |
| 加入时间:200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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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政府的“红头文件”一旦颁布,人民群众应该举双手拥护,并如期予以践行,因为“红头文件”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否则政府是有愧于它的称谓中的“人民”两字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尽是如此。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政府日前正式下发一个“红头文件”,名称为《临街建筑物空调安装、窗帘设置、衣物晾晒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美化整治活动。根据这个“红头文件”,除了空调机的风格、结构、颜色要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外,所有临街建筑物外露窗帘色调要统一选用纯白色,所有晾晒物不得吊挂在阳台窗户外部。政府满以为街道整齐了,窗帘统一了,举目一片亮丽,人民群众会额手称庆,结果,怨声载道,连媒体也纷纷斥责。 红谷滩新区政府的这一“红头文件”处于尴尬的境地:强制实施,势必民反,激化矛盾;被迫取消,有碍颜面,有损威信。据说,这一“红头文件”正处于“冷处理”之中。结局如何?拭目以待。 这一“红头文件”缘何如此尴尬?有论者认为它违背了《物权法》;有论者认为它是“花拳绣腿”,纯属政府作秀之举;有论者认为政府超越了管理权限,管了不该管的事;也有论者从“便民”角度否认它的合理性;如此这般,不一而足。这些说法自成其理,而我的看法是,这一“红头文件”是以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利。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依法享有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享有的权利称之为“私权利”。在现行法律和法规起草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公权力”与“私权利”设置失衡的“部门利益倾向”,突出的表现为“三多三少”,即管理型立法多,服务型立法少;对相对人的义务规定多,对执法主体的责任约束少;许可收费罚款的条款多,给予奖励引导的条款少。因此,在地方立法中改变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平衡、不对称的状况,是当务之急。以社会公平为准则,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树立“立法为公,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合理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范围及其行使规则,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乃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必备条件。 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约束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行笔于此,笔者忽而想起前不久发生在加拿大的解除“晾衣绳禁令”一事:加拿大温哥华、多伦多等城市政府于去年夏季颁布一个“晾衣绳禁令”,即不允许居民在户外拉绳晾晒衣被,其出发点当然是出于文明的考虑。但最新的消息让人大跌眼镜:加拿大人口最多的安大略省取消了这一禁令。为何政府出尔反尔?原来经过计算,加拿大人发现禁止户外晾衣后,居民不得不使用烘干机,平均每台烘干机一年耗电约900度,如果居民哪怕只将25%的衣物在户外晾晒每年就可以节约30加元的电费,更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环境。再说,晾晒衣被的方式选择,是市民的一种“私权利”,政府“公权力”根本无权干涉。可见,倘如只片面注重一面而忽视另一面,难免顾此失彼,甚至得不偿失。政府一旦发现自己的“公权力”出格,侵犯了“私权利”,立即予以解禁,政府同样受到市民的尊重。试问,红谷滩新区政府何不效仿之? 政府“公权力”要维护“私权利”而不是设置障碍、强行规定侵犯“私权利”,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常识。这个常识是建立在“立法为公,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上的。这里不妨列举美国草坪路径的小事以见微知著。大凡去过美国的人都知道,美国诸多的广场周围都有大草坪,而草坪的路径是用石子和水泥铺成,完全没有刻意追求美感的曲线,但却是一种非常实用的捷径。原来那里的草坪铺完后,先不忙着砌路,而是先让南来北往的行人自由走动,在没有路的草坪上踩出一条条“路”之后再用石子和水泥修成。反观中国城市的草坪路径,为了美观而牺牲了行人的便利,结果,在那些禁止穿行的草坪或草坪上修出的蜿蜒曲折的小路外,行人踩出了自己的捷径。美国草坪路径给人们的启示是:规则应当被遵守,但规则应当是合理的,其目的是为所有人提供便利。为此,规则应顺应人的本性引导人产生正确行为,而不是违背人的本性对其进行强制。那些有悖“以人为本”观念的管理规则,下再多的“红头文件”,也将是一纸空文,只会招来人民群众的嗤之以鼻! 日前,中国广播网称,据一项大型跨国调查项目“世界价值观调查”,位居北欧的丹麦虽不是最发达的国家,但却是全球最快乐的国家。丹麦人的标准是:最有权力的人和最没有权力的人距离很小,几乎相当于数学中的“≈”。倘若执掌“公权力”的政府能时时处处“以人为本”,增强服务于民的执政理念,那么,这种“≈”也会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作者:沈栖) |
桑榆选自 东方网 200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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