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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舸:循环经济法草案 “循环”不意味着收费 |
| 加入时间:2008-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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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法草案有望在这几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 近30年来,中国经济增长迅速,经济总量急剧增加。但是,这种增长和增加是建立在低效高耗、“拼资源拼环境拼人力”的粗放式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这使得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难以为继,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无法保障。 这就是循环经济法草案能够进入立法通道的现实背景和根本推动因素。 然而,一部影响经济活动的法律导向能否在市场条件下成功,取决于能否为企业、民众创造采用此种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实际收益。循环经济,要使企业和民众自觉“循环”起来,还必须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构建新的利益分配协调模式和运行平台,使市场条件下企业生产有利可图、民众自觉环保比以前更“实惠”,才能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自发机制。 以水价为例,早在2002年,政府部门便下达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区、市须在2003年底前实行阶梯式水价,但阶梯式水价所需的改革成本(比如阶梯式水价所需的水表改装费就达每户1600元)过高,以及在民众、政府、企业三者之间如何合理分摊,始终无法获得妥善结果,因此遭遇改革梗塞。即使如此,按照发改委价格司的统计,这几年来水价还是以每年10%的速度上涨,形成一个持续不断的涨价高峰期。 水价不断上涨,自然在逼近民众的生活承受底线,这就造成以收费“逼”民众环保的某种制度悖论——民众非但没有从当下的循环经济收费主导模式中获益,反而感受到在不断支付额外成本,造成普遍的心理抗拒。循环经济收费为先的部门或地方试点,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造成民众对循环经济的误解与反感,不利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进程及未来执法。 更为忧虑的是,目前已经出现某些行政职能部门频繁出台水、电、气阶梯式涨价的相关政策,并且鼓吹是未来的循环经济政府导向,这不仅会造成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带来了把价格改革引入“惟价格化”误区。 中国从粗放经济走向循环经济,并非简单的经济、技术问题,更需要文化观念、价值取向的深刻更新,政府需科学决策、谨慎从事。因此,循环经济法删除了关于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转而寻求政府义务层面的政策扶持与市场引导,就是对“收费论”迷思的去魅。(毕舸) |
超然选自 每日经济新闻 2008-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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