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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渐热 建筑业也需“循环”起来
加入时间:2008-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法》)于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将对建筑行业这个“资源消耗大户”有哪些具体的影响呢?
  建筑行业是耗能大户
  所谓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同时要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资源。建筑要占用大量土地,在建造以及装修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水源、能源以及大量的材料,还会产生建筑垃圾。而很多建筑材料的生产更是严重耗能。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消耗大量的能源、水源。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27.5%。建筑在被拆除之后还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因此《循环法》的实施细则中应该有不少方面牵涉到建筑业。
  “四节”是关键
  《循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前几年建设部提出建筑行业要发展循环经济,要建设“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概念,其内涵是“四节”,即节能、节地、节水、节
  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节地,即要构建节约型的城镇化模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积极保护耕地,土地利用集约化。有可能会适当提高容积率;改进建筑结构,增加可使用空间,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土地使用功能适当混合。合理规划城市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城市立体交通系统。
  在规划中,容积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调节手段,它与地价、房价、住区环境、住宅房型甚至于房地产市场的走向都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很多超速发展的城市提出要控制容积率,从“节地”的角度来讲,类似于香港、东京这样高密度的城市也不是不可借鉴。
  节能法规将更完善
  2007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10月《节约能源法》修订后出台,日前国务院通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循环法》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加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建设部2007年制定了《建筑节能规范》、《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等。据报道,不断完善的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一方面是法规细则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执行力的问题,可以肯定将来一定会加大执法力度,会有更多的节能减排措施出台影响到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
  水景、绿化不能使用自来水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研究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地热等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墙体材料革新,限制及禁止使用黏土砖,推广应用新型材料;研究产业化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推进建筑废物综合利用;新建建筑实行装修一次到位,禁止二次装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有条件的要发展分布式供热;《循环法》第二十七条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过去,小区大面积的水景绿化大多直接使用自来水,造成了水资源的很大浪费,将来中水利用,雨水回收、海水净化等技术将会更普及推广。
  拆除建筑不再随意
  《循环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近几年由于城市发展过快,很多年限不长的建筑被强制性拆除,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垃圾和对环境的污染,引起民众的广泛质疑。此种现象也许将来会有所降温,“短命建筑”将会少一些。
  企业必须废物利用
  《循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一弃了之”。

  超然选自 筑能网-新华网 200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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