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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阳光法案”来遏制立法腐败 |
| 加入时间:200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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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21世纪经济报道》9月4日) 我们听说过行政腐败、司法腐败,但很少听说立法腐败,其原因就在于立法是分配一类人而非特定人的利益,而在以往,社会上很少利益集团能组织起来争取阶层利益,因此,立法领域很少见腐败现象。但是,今天,立法游说已经是一个半公开的行为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在华外资企业不仅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进程;而《邮政法》在修订过程时,上海多家民营快递公司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陈述自身的主张,意图影响立法。 今天,我们面临的状况是,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利益集团已经开始组织起来,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腐败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郭京毅涉案就是一例明证;另一方面,我们还是不敢直面“立法游说”,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洪水猛兽”,不愿提及“立法游说”,更不用说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因此,“立法游说”在畸形的发展中,立法腐败也伴生而来,令人猝不及防。 在西方法治国家,“立法游说”被视为是公民影响立法的正当形式。因为,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在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当中,疑结在法律当中。 在承认“立法游说”合法性的基础上,西方国家通过法律来防范“立法游说”弊端和从中产生的立法腐败现象。美国颁布了《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对“立法游说”进行规制:其一是“游说立法”必须信息公开。说客和议员两方面都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意在让每一桩游说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其对错与否由公众自行审视判断。《游说信息披露法》规定,说客在首次进行游说接触后或在受雇后45天内,要向国会秘书处登记。凡违反《游说信息披露法》、没有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者,将被处以6万美元罚款;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防范利益集团向议员行贿,向政治组织与政客不当捐赠政治捐款。如在2005年美国政坛曝光“说客门”事件,主角阿布莫夫被判犯有共谋、欺诈、逃税三项重罪。法院认为他向议员行贿、拉政治捐款,以换取对建立印第安赌场的支持的行为非法,被处以五年十个月的刑期和2500万美元的罚款。 目前,我们的立法腐败现象并不严重,但郭京毅的涉案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必须警惕立法领域通过行贿受贿来影响立法,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直面和正视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立法游说”现象,承认“立法游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给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提供一个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另一方面,要警惕在“立法游说”中滋生立法腐败现象,就制定相关的法律,应当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要求游说信息公开,防范金钱不当干扰立法。(作者 杨 涛) |
新颖选自 红网 200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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