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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让免职一免了之 |
| 加入时间:200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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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晚上,深圳市龙岗区一家长期无证经营的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3人死亡百余人受伤。24小时之后,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提名免去龙岗区政府副区长黄海广、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和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等人的职务。 就在今天,还有消息说,四川剑阁县人事局长因为酒后扇老人耳光被免职,而河南漯河裴城镇镇长因为该镇政府强行向农民收取玉米杆砍伐费,也被免职. 这些快速、高效的处置措施,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人们将此和最近发生在山西、河北等地的尾矿崩塌和奶粉害人等一系列恶性事故的处理结果相提并论,认为当前我国正藉此掀起一股官员问责风暴,这会加强官员的责任心。 纵向比较,深圳这次对龙岗区副区长等人的免职决定确实有了很大进步,要是在过去,一个地方死亡43人的事故,别说动厅级官员,恐怕连县级官员都难得被免职。这种追责时的级别提升,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但从制度的规范性来说,我还是要对这种以免职为主要形式的追责方式表达自己的担忧,因为,免职不是法定的处分,它没有法定的监察效力,以免职替代行政处分和其他法律处分,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嫌疑。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几类,这些处分,分别对应不同的后果,比如撤职就会相应影响到被处分者的行政级别,影响到他未来几年内的提拔限制等,而开除的处分,则不仅让被处分人失去公务员身份和有关任何待遇,而且根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他还会被终身禁止一些任职资格如再次担任公务员的资格、担任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资格,等等。 相对而言,免职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非法定临时处置措施。被免职者除了暂时失去职务外,他的其他权益不受影响,比如级别、待遇和后续任职限制等。 在现实中,很多人因为不详细了解免职和行政处分的区别,常常误把免职当成了撤职,以为免职就是撤了他的职。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事实上,很多被免职的干部,常常在被免职之后不久,就被以完全不透明的方式,平级安排到其他单位担任要职,有的甚至还得到了重用。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在2006年臭名昭著的重庆“彭水诗案”发生后,彭水县委书记蓝庆华因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免职,但时隔2个月,此公马上就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对此,重庆市人大代表孙健递交议案说,要对相关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而不是异地调动了事。 鉴于上述理由和事例,对深圳这次免去龙岗区副区长职务的举措,我在表示欢迎的同时更想呼吁,有关追责措施,不能因为免职而终止。真正的追责,必须基于对事实的调查,依照公务员法、监察法和其他党纪国法的规定,先进行立案,再依法依纪办理。如果这些官员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就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所有这些调查和处理措施,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开进程,最终的结果,是该给有关人员何种处分就得给何种处分,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绝对不能以免职代替撤职,更不能以免职代替法律责任。(作者 陈杰人) |
新颖选自 红网 200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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