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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岂能对依法监管设置“报批”门槛 |
| 加入时间:2008-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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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日前出台的《昆明市涉企检查准入制度》规定,凡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必须在实施检查前5日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才可以进行。同时出台的《昆明市涉企处罚有关规定》则要求,除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违规企业要严厉处罚外,其他处罚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9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据称,昆明推出上述制度是为了“规范各种涉企业检查活动,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不可否认,一些行政部门的滥检查、乱检查行为,的确困扰企业的正常发展,并且滋生了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但如果因此对政府依法采取的监管行为设置门槛,恐怕将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在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的角色是“市场守夜人”,必须担当起健全法治规则、监管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安全等职责。从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看,监管不力是造成这些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以近期已废除的食品免检制度为例,当初设立该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但发展到现在,免检制度客观上助长了公权力的不作为,加剧了“问题奶粉”的蔓延。而在昆明当地,近日也发生了影响两万六千多名群众饮水安全的阳宗海污染事件,同样与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有关。 政府监管的意义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效,而经常性、动态性、隐蔽性等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元素。以此对照昆明的有关规定,不能不令人担忧:设定“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方能检查”等种种时限,是否可能产生“通风报信”、“造假应付检查”等种种危险?对行政部门涉企检查设置审批关卡,使监管企业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高度集中,是否可能助长更为高效的权力寻租现象?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又会不会使政府监管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事实上,与昆明类似的对涉企检查设置门槛的举动,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尽管这些举措往往以良好的出发点示人,但是否会因此结出地方保护主义等恶果,却是大可怀疑的。一些堪称当地经济台柱子的企业,如果对环境、资源等造成极大透支,就应该成为政府严厉监管的对象,而对涉企检查设置“报批”等门槛,很可能为这些污染、低质企业撑起了“保护伞”。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部门行使检查企业的监管职能,都有法律、法规为依据,虽然有正当履职等要求,但从无“报批”纪检监察机关之类的法定要求,而低位级的“红头文件”否定高位级法律法规的制度原意,对行政部门的监管行为擅自设立“报批”关卡,从法理上来讲也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对于滥检查、乱检查现象及其危害,也应当抱以足够的警惕。不过,要遏制这类现象,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范,比如,对执法行为提出更严格的履职要求,设计更合理的程序性规定。再比如,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公权滥用失范的事后追究机制,如果企业认为监管不合法,或因监管不当对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渠道主张权益,并要求赔偿,等等。 总之,对政府监管设置“报批”门槛,既有负效应之忧,又有违法之嫌,还是慎行为好。(阿 计) |
新颖选自 新京报 2008-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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