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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执行新规定
加入时间:2006-12-31

    社区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300元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逐步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机制。 
    自2007年1月1日起,石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为逐步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机制,引导职工合理医疗消费,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昨日,石家庄市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并降低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有变 
    按照国发〔1998〕44号文规定“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005年石市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为15195元,起付标准应为1500元左右。按此规定,石市采取了提高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降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的做法。 
    自2007年1月1日起,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由850元上调为1000元,退休人员由700元上调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由650元下调为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不变;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由500元下调为400元,退休人员由350元下调为300元。为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减轻职工负担,本次又增加了有住院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办理职工住院条款,其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300元。 
    另外,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200元。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承担参保职工住院业务。 
    不再对医疗费分档设定 
    职工住院持“IC”卡和病历本可在市区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原来规定的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是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比较繁琐复杂,不易掌握和监督,此次调整,不再对医疗费分档设定,采取一个级别医疗机构单一自付比例的做法。 
    新调整的政策中,个人负担比例如下:在职职工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封顶线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二级医疗机构为17%%,一级医疗机构为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含公务员补助)最低不得低于10%%。 
    患慢性病公务员门诊就医有限定 
    为了规范统筹基金使用,便于管理,减少漏洞,节约基金,遏制公务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一人报销、全家吃药等问题。石市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含参照执行的人员)门诊就医购药进行了限制。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可在市区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账户当年基金用完后,其医疗费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用“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就医的年度起付段标准按照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其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1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确需转诊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核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或被确认慢性病的当月向选择的门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对选定职工名单汇总,与选定医疗机构备案表一同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门诊定点确定后一年不变。因居住地转移或医疗机构服务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本人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夏国民还特别强调,今年,个人要尽快向用人单位申报选定的医疗机构。明年1月20日前,用人单位和选定的医疗机构要汇总填表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记者 杨 琨) 

  络节成选自 石家庄日报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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