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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观点
加入时间:2008-8-28

    怎样认识和正确处理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中外学界一直关注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件一直予以重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提法和原则,应受到正确解读和应有的重视。
    历史积淀下来需要解决的两个障碍性问题
    首先,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以粗放型经济增长为主,效率低下。1957年“反右”,特别是“大跃进”失败后,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用“左”的政治冲击经济建设,强调算政治账,轻视算经济账,批判“唯生产力论”,忽视生产力的发展,也忽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都没有认真有效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平均主义倾向,工资分配关系混乱,挫伤了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损害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因此,提高效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是需要的。 
    其次是破除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实现公平分配。不能把公平分配与平均主义分配划等号。平均主义的分配,既不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效率与公平关系原则的新调整
    随着我国改革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凸显出新的矛盾与问题。关于对待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原则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首先是收入差距超常扩大的趋势引起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其次是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使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体,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第三是中央采纳了某些学者主张调整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事实上,在党的十七大以前的近几年中,中央已开始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进行调整,一再强调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分配公平。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强调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努力化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问题。会议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紧接着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再次重申这一提法和原则。
    显然,在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上,中央对原先“优先”、“兼顾”的提法作了调整,也为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作了理论铺垫。
    效率与公平关系原则的七个注意事项
    既要重视提高效率,又要重视促进公平。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分配公平,这就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是此消彼长、相互排斥的,处理得好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分配公平是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中间环节。如果分配不公平,生产发展和效率提高的结果必然是走向贫富分化,少数人暴富,多数人贫穷,无法实现共同富裕,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如果相对于片面追求增长速度、追求GDP而言,提效率优先,是可以的。但让效率优先于公平,让效率压公平,则不甚合理。
    分配公平不是搞平均主义。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贡献特别大的人给以高报酬是合理和必要的,对有重大创造发明的科学家给予重奖,大家都会赞同,只会对其尊敬与羡慕,不会认为是分配不公平而产生不满情绪。
    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应得到重视。我国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应排除金字塔型的格局。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6以上,据2002年的有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仅占城镇居民财产总额的1.4%,而10%的富裕家庭所占财产总额比重高达45%。显然,这种发展趋势应当扭转,而不应继续扩大。
    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强调更加重视公平不应被错解。富人可以更富,但年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更多的高收入者,拥有几百亿乃至千亿元财产的富豪,多给国家和社会提供税收,回报社会也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在很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高额累进税,有的还实行高额遗产税。要求高收入者依法多纳点税,不能视为“向富人开枪”。另外,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关注点是要让穷人不要继续穷下去。前几年,民工的平均收入只有300—600元,而且拖欠、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没有节假日,任意加班,更别说按规定得到加班费。有的发达地区在10年的发展中,财富和资本收入成倍增加,但民工的工资水平基本不变,扣除物价因素后还呈降低趋势。在煤老板获取巨额收入的同时,而矿工却依然收入低下,且缺乏安全保护,致使矿难频发,“黑砖窑”事件也不是个别情况。不能否认,社会不公和分配不公的事实确实存在。中央强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并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的福利,缓解其困难,是完全正确的。
    促进社会公平,首先要落实初次分配的公平。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形成的,依靠再分配去实现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不可能解决问题。因此,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了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最低工资线、消除拖欠和无理克扣现象,要遵守劳动法,尊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重视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新提法,分清同过去流行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理论思路的区别,不要将二者交混在一起。有一篇解读十七大报告的文章中这样写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就确立了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该文把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论述纳入过去“优先……兼顾”的框架中,认为十七大“这些论述,都既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增强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针对性”。这是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新论述、新提法的误解与误导,应澄清理论是非。 (卫兴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一然选自 人民网-人民论坛 200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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